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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運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獲撥款項,應從
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從事前項業務時,得編列人事費用之支出,其比例
不得逾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該年度獲撥款項總額百分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