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時,應審酌下列 事項: 一、基金是否專款專用。 二、預算之編製、執行,是否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三、受考核資料是否依附件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 四、基金人事費用支出比例是否逾該年度獲撥款項總額百分之九。 五、對管理委員會要求改善或提具聲復理由之處理是否確實。 六、其他依管理委員會決議應審酌之事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 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 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 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為避免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原簡稱「本會」與本會之簡稱相同而導致 混淆,爰修正其簡稱為「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