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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為辦理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
報中央主管機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酌修文字,將「本會」修改為「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