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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附件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運用情形陳報表.PDF
第 5 條
為辦理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 報中央主管機關。
圖表附件:
附件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運用情形陳報表.PDF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酌修文字,將「本會」修改為「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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