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所屬 議會及審計機關。 前項考核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為,或請其提具聲復理由而不 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
酌修文字,將「本會」修改為「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