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