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