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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條件、應檢具資料及受理單位:
    1.籌設者或經營者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
      得向本會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籌設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
      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
      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3.經營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
      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
      本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