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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四、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010 以一組(B)CD 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
      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2.020 以一組(B)CD(B≠2)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
      請二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3.030 以一組(B)CD 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
      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4.050 以一組 BCD(B ≠5 及 BCD≠412)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
      請五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每次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5.080 以一組(B) CD(B ≠8)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三個單
      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
      申請一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6.099 以一組 BCD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十個單位;申配總容
      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十個單位
      ,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7.BCD 碼或 CD 碼內含”4 ”者暫不列入核配範圍。但申請者自願申
      請核配者,不在此限。
    8.申請者得以配合有關機關(構)緊急業務需要,向本會申請 080
      號碼,不受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