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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1 條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
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
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
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行政院設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爰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依據。
二、近年來數位科技之發展及匯流現象,已使通訊及傳播市場間固有之界線日趨模糊
    ,跨業經營日益普及,各事業體間之整合已為大勢所趨。惟我國現行通訊及傳播
    事務仍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主管,致使事權未臻一致,增加協調成本,影響監理效
    能至鉅,不利於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機制之健全發展,進而影響通訊傳播產業
    之整體發展。為整合現行通訊及傳播分散之事權,乃成立單一之獨立監理機關「
    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
三、本會之設立目的為為彰顯憲法言論自由、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參考通訊傳播基
    本法所揭示「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確
    保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國家競爭力。本會為獨立機關
    ,故行使職權必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以確保前述公共利益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