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行政院設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爰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依據。
二、近年來數位科技之發展及匯流現象,已使通訊及傳播市場間固有之界線日趨模糊
,跨業經營日益普及,各事業體間之整合已為大勢所趨。惟我國現行通訊及傳播
事務仍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主管,致使事權未臻一致,增加協調成本,影響監理效
能至鉅,不利於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機制之健全發展,進而影響通訊傳播產業
之整體發展。為整合現行通訊及傳播分散之事權,乃成立單一之獨立監理機關「
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
三、本會之設立目的為為彰顯憲法言論自由、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參考通訊傳播基
本法所揭示「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確
保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國家競爭力。本會為獨立機關
,故行使職權必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以確保前述公共利益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