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主任秘書為幕僚長之性質, 其設置依據同法第七條規定,應於組織法規定其職稱、官職等,爰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