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本會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運作迄今已逾四年,第一項有關人員移撥規定 ,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本條。
一、明定本會相關人員,隨同業務移撥為原則,且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二、本會總員額應俟『總員額法施行後,由行政院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