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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13 條
本會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協助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其餘未修正。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一、為協助本會相關違法案件之稽查及取締工作,建置偵查通訊傳播犯罪之專業能力
    ,爰明定本會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以作為支援本會執行業務之法源
    依據。
二、專責警察將協助本會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主要包括違法無線電台之稽查
    取締、電波干擾之查處、違規通訊傳播器材之查扣、網路犯罪案件之蒐證及其他
    協助處理事項。(目前之電信警察隊係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成
    立,北中南各地區共約九十六人,屬於任務編組,協助電信總局有關違反電信法
    規之監測、稽查及取締等相關工作。)
三、參考法規: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
    一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二、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三條、鐵路法第八
    條、商港法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