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本條。 三、原條文第二項因本會已完成移撥整併,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明定本會成立後至各相關機關人員、財產完成移撥整併前,本會相關之業務應由本會 統籌指揮各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