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
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
院同意後任命之」、「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
,一人為副首長」,並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合併修正
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之任命方式及其官職等。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三、配合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合併修正,第四項及第六項修正援引項次。
四、第五項未修正。
-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
一、訂定本會之組成及委員人數、職等及任期。
二、委員任用方式,採依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
薦名單提名,並由提名審委員會審查。
三、規定委員出缺及任期屆滿,如何提名新委員,以避免因提名作業延誤,影響本會
業務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