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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
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
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
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
,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
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
    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
    院同意後任命之」、「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
    ,一人為副首長」,並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合併修正
    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之任命方式及其官職等。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三、配合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合併修正,第四項及第六項修正援引項次。
四、第五項未修正。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一、訂定本會之組成及委員人數、職等及任期。
二、委員任用方式,採依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
    薦名單提名,並由提名審委員會審查。
三、規定委員出缺及任期屆滿,如何提名新委員,以避免因提名作業延誤,影響本會
    業務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