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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8 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
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
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
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
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其餘未修正。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一、通訊傳播之管理屬專業管制性業務,必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並以獨立
    行使職權為首要條件,故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院或
    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監督。
二、為保障委員獨立行使職權,避免受到政治力之不當干預,於第二項規定委員應超
    出黨派之外,且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此外,為避免利益衝突,確保委
    員之獨立性,明文限制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如同業公
    會或業者聯誼會等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原則並訂定本會委員之旋轉門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