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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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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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訊傳播之管理屬專業管制性業務,必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並以獨立
行使職權為首要條件,故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院或
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監督。
二、為保障委員獨立行使職權,避免受到政治力之不當干預,於第二項規定委員應超
出黨派之外,且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此外,為避免利益衝突,確保委
員之獨立性,明文限制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如同業公
會或業者聯誼會等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原則並訂定本會委員之旋轉門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