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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第 10-1 條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非 E.164  用戶號碼
網路電話服務規費繳納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
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
限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所稱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指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導致財務週轉困難,而不能於
法定期間內一次繳清規費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
    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
    ,其一定數額,授權由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爰增本條文,以維護義務人權益及行
    政效能。
三、考量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計收方式並參酌往年收費情形,建議特殊業務項目之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非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納入規費分期繳納標準,並設定應繳許可費用金額門檻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