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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第 2 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經營者經營下列營業項目者,以繳費當年前一年
度之營業額百分比計算其許可費,其經營兩項以上營業項目者,分別計算
其許可費並合併收取之:
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二、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三、非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經營前項各款以外之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計
算其許可費: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每年新臺幣六千元。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每年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
三、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每年新臺幣二萬三
    千元。
四、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每年新臺幣四萬五千
    元。
五、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每年新臺幣九萬元。
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每年新臺幣十五萬元。
第二類電信事業同時經營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營業項目者,應分別計算其許
可費並合併收取之。
第一項之營業額係指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之營業收入總額扣除退回及
折讓後之數額。
第二項之資本額以繳費當時之實收資本額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