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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第 4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計收之許可費應按年繳交。但依第二條第二項計
收許可費之新申請經營者,其許可費以自許可執照生效日起,按日數計算
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