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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第 6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於暫停或終止其業務時,應依規定申
報、繳納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同意備查之暫停營業日
或終止營業日前之許可費。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於申請暫停營業或終止時,仍應繳納
當年度之許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