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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第 7 條
繳費義務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
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許可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許可費繳費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但於執照核發、終止或
暫停營業時,由本會另行通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