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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第 8 條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誤繳許可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
體證明,向本會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本會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
額,依繳費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