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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第 9 條
繳費義務人應於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期間繳納許可費,逾期依本法第六十
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