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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刪除第二項,因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所收取之審驗費已考量核發電信終端設備審定
證明之成本費用,爰予刪除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