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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電信
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申請審驗方式屬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因符合性聲明作業程序毋須就測試報告進行審查
,即對於系列產品者,實質上並不適用減半收費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