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 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一、條次變更。 二、按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申請販賣用或自用之電信終端設 備審驗,經審驗合格所核發之證明均稱為審定證明,爰酌作修正。 三、明定補發或換發電信終端設備證明時,應向申請者收取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