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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
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換發或補發經營許可執照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