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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向本會繳交證照費
;申請補發進口許可證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審查費。經由網際
網路申請前項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審查費,不需依第一項
規定繳交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