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