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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3 條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