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4 條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承訴願會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訴願審議事務;其幕僚業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人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