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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10 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應即擬具處 理意見連同卷證,送由訴願會全體委員或三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委員於 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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