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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11 條
訴願事件於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或經訴願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應由 訴願會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 前項審議,得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屆時派員到會列席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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