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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13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其無正當理
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以書面拒絕之,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
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