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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14 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認有必要時,得依訴願人、參加人
之申請或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
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
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
本。
言詞辯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