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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19 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
理由中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