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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24 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七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
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
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