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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26 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不足採
,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
受理訴願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