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不足採 ,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 受理訴願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