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主任委員依其權責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 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決定書以本會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外,並應列入訴願會主 任委員及參與決議之委員姓名。 決定書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者,除主文外,得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