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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28 條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主任委員依其權責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
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決定書以本會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外,並應列入訴願會主
任委員及參與決議之委員姓名。
決定書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者,除主文外,得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