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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29 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構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