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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7 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
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