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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十、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小組得視為協議不成立,發給協議
    不成立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七)或另定協議期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規範請求權人協議期日不到場時之處理方式。
二、參照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