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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十一、本小組為協議前,主管業務單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
      並就賠償責任詳加分析研判,必要時得洽請相關機關或就有關事項
      有特別知識者鑑定。
      前項協議進行時,主管業務單位依所得證據及鑑定意見,據實擬訂
      賠償金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規範國家賠償聲請案件開始協議前,由本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將請求
    賠償案件交由本會主管業務單位就所涉賠償責任等提報研析意見,以利協議之進
    行。
二、參照經濟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