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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十二、本小組應將協議結果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作成協
      議紀錄(格式如附件八),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
      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規範協議記錄應記載事項。
二、參照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一點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