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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十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本小組應依請求權人之
      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七)。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小組得依
      其請求繼續協議一次(格式如附件九)。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規範協議不成立應開據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或應其請求繼續協議一次。
二、參照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二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