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協議賠償金額逾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 金額限度表所定限度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協議賠償金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於核定後發生效力。 (二)協議賠償金額經行政院變更或未核准者,徵詢請求權人同意或再 行協議,請求權人不同意或拒絕再行協議時,原協議視為不成立 。
一、 本點係規範賠償協議金額逾一定金額限度時之處理程序。 二、參照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