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小組於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由 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 構送達,作成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十一之一、附件十一之二、附 件十一之三)。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一、本點係規範協議書之作成及送達方式。 二、參考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