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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十五、本小組於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由
      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
      構送達,作成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十一之一、附件十一之二、附
      件十一之三)。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規範協議書之作成及送達方式。
二、參考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