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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十六、協議賠償之方法為金錢賠償者,由本小組辦理請款事宜。
      協議賠償之方法為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業務單位依法執行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 本點係規範賠償協議為金錢或回復原狀時之主管單位。
二、參照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五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