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經協議賠償或經法院判決賠償確定後,主管業務單位應儘速檢討是 否行使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求償權,並將結果送本小組 審議。
一、本點係規範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由主管業務單位提具檢討意見,送 本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審議。 二、參考經濟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及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十四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