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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十八、本會應審慎行使求償權,由本小組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得酌
      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
      前項協商不成立者,本小組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
      效期間,於報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規範行使求償權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並應作成紀錄。協商不成立者,報經
    本會委員會議核定後依法訴追。
二、參照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五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