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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十九、本會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會之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
      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點係規範國家賠償事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之規定。
二、參照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