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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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本會國賠小組業務之運作,經參考行政院及法務部相關規定,並因應本會實
際需求,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另配合第一項規定之修正,修正第三項之規定。
-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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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本會副主任委員出缺時,國賠小組召集人將發生無人擔任之情形,爰增列第三
項規定,副主任委員出缺時,得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小組委員一人暫時代理召集人
,以利實務運作。
-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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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本會國賠小組委員現行一年一聘方式,每年均須重新聘任耗費行政成本,較不
符行政效率。參考其他機關國賠委員任期相關規定,如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等有
明定任期者均為二年,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修正國賠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以利實務
運作。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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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實務上審議之需要調整小組人數,使本會訴願會委員得同時擔任本小組委
員,併同召開會議,以增進行政效率,節省行政資源。
二、為貫徹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性別平等之精神,爰將「單一性
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納入第一項後段。
-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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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係規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之組成方式。
二、為期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之公開、公平及公正起見,第一項後段係參照行政院及
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另內政部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三點亦有類似規定。
三、第二項規範委員任期及出缺時之處理方式。